北京海淀法院:借名买房、借用账户、租赁权异议案中恶意案外人异议可能性较大

9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召开防范和整治恶意案外人异议情况发布会。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会上获悉,三年多来,海淀法院共受理案外人异议案件1794件,其中2024年已收案406件,数量呈略有波动但总体上升的趋势,但从审查结果看,异议得到支持的案件数量有所降低,2022、2023年均未超过20%。海淀法院提醒,借名买房、借用账户、租赁权异议案中,法院支持案外人主张的比例极低,恶意异议可能性较大。对不同类型的恶意案外人异议,法院将通过司法拘留、罚款、提供执行担保等多举措进行防治。

案外人恶意利用执行异议拖延财产处置、抗拒执行现象频发

“恶意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非法利益交换等手段,以执行异议为形式,掩盖拖延执行、抗拒执行等妨害正常执行秩序的非法目的,由案外人单独或是与被执行人串通实施的恶意行为。”会上,海淀法院执行局局长马民鹏表示。随后,马民鹏通过介绍现行法律规定和目前司法实践中恶意案外人异议的表现方式,归纳以往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整治难题,对恶意案外人异议的总体情况进行了系统介绍。

马民鹏介绍,目前,因执行异议立案限制条件少、无案件受理费、非法行为隐蔽性高等多种原因,案外人恶意利用执行异议拖延财产处置、抗拒执行的现象频发,主要为被执行人的亲朋好友、利害关系人(如雇员、其他债主)、控制的关联公司等主体,在证据材料明显不足或缺乏法律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提出,具有明显的阻却执行意图。

他们阻却执行的表现通常是:围绕同一执行标的以不同身份、不同理由反复提出案外人异议;同一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自相矛盾的权利主张,如既主张所有权又主张租赁权等;签署虚假的离婚补充协议逃避共有财产的执行;虚构买卖合同和实际占有的事实企图排除房屋拍卖;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倒签长期租赁合同,虚构租赁关系阻止腾房交付等等。

借名买房、借用账户、租赁权异议案支持案外人主张的比例极低 恶意异议可能性较大

随后,海淀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马克力通报了海淀法院2021年到2024年9月期间,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情况和发展趋势。三年多来,海淀法院共受理案外人异议案件1794件,其中2024年已收案406件,数量呈略有波动但总体上升的趋势,但从审查结果看,异议得到支持的案件数量有所降低,2022、2023年均未超过20%。

马克力介绍,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类型有4种。第一种类型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未登记或公示权利的,占比37.39%。如夫妻财产、借名买房、借名买车、借用账户、隐名持股等等。该类案件在该类案件中,异议得到支持的占比4.37%。后续案外人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占比44.68%,最终得到支持的占比仅为4.76%。

第二种类型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主张物权期待权的,占比20.62%。该类案件中,异议得到支持的占比35.25%。案外人后续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最终得到支持占比为30.19%。

第三种类型是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主张商品房消费者优先保护的,案外人异议占比4.45%。在该类案件中,异议程序支持的占比96.67%,属于得到支持比例最高的案件类型。

第四种是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31条主张租赁期排除交付的,占比9.64%。在该类案件中,异议得到支持的占比0%;后续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件占比为53.85%,但最终均未受到支持。

“无论是案外人异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借名买房、借用账户、租赁权异议案件中支持案外人主张的比例极低,说明存在虚假或恶意异议的可能性较大。”马克力提示。

司法拘留、罚款、提供执行担保 多举措防治恶意案外人异议

海淀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毛金柯详细介绍了海淀法院防范和整治恶意案外人异议的举措。“在执行实施环节,我们将加强查控财产的现场调查,做实基础工作,不给案外人伪造居住、租赁占有等证据的机会。同时,畅通、优化申请执行人提供继续执行担保的流程。在执行异议审查环节,强化恶意异议识别机制,审慎审查案外人异议不符合常规的情况,并不断加强对于恶意案外人异议行为的追究力度。另外,加强与立案部门沟通衔接,进一步规范立案流程,严格核实异议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采取签署《诚信诉讼告知书》等方式,从源头上防范恶意案外人异议的行为。”

案例发布环节,法官金路、王金鑫、储志蕊分别对三起典型案例进行重点通报。案例一中,被执行人利用控股公司提出案外人租赁权异议,经执行法官现场调查和多方取证后确定案外人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恶意行为,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处罚措施。

案例二中,某中介公司安排被执行人与两个案外人分别伪造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对拍卖房产提出异议,最终经执行法官交叉调查找到漏洞,认定三方恶意串通提出异议阻碍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案外人和中介公司一并予以罚款处罚。

案例三中,李某将400余万元借给朋友周某助其渡过经济难关。之后周某未主动还钱,李某无奈起诉并胜诉。执行阶段,法院依法查封周某名下的房产并准备依法拍卖,但案外人翟某提出书面异议,被驳之后又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此时距离周某拖欠欠款已过数年,而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流程还需一审和二审,兑现债权的时间势必又被拖长。执行法官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利用继续执行担保手段,破解处置困境,最终顺利执行房屋。

上述典型案例中,海淀法院运用不同惩戒和促进措施,有效防范和整治不同类型恶意案外人异议。从案件反馈效果看,恶意案外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受到了法律的惩戒,执行工作得以顺利推进,防范和整治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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