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需提供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怎么办?
近日,上海的凌女士求助,自己办理继承房产手续时,被告知要出示太爷爷太奶奶的死亡,这让她犯了难。

凌女士称,2000年他们一家买下了这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爷爷、父亲、母亲和凌女士自己共四个人的名字。2002年奶奶先行离世,2017年爷爷去世,2023年父亲也走了。如今,房子里只剩下她和母亲相依为命。

今年初,凌女士和母亲着手办理继承遗产手续。经过沟通,凌女士父亲的兄弟姐妹都放弃对这套房子的继承。然而在做遗产继承公证时,公证处要求出示凌女士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公证处表示,之所以要求出示凌女士太爷爷太奶奶的死亡证明,是为了确认他们比凌女士的奶奶先行去世。如果奶奶的父母在奶奶之后去世,那他们也有资格继承房产份额,反之就不能继承。

凌女士表示,自己太爷爷太奶奶已经去世近100年了,从奶奶的户籍资料和人事档案两个方面入手,均没能找到相关证明。

目前,凌女士已经向法援律师求助,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己的难题。

(图片来源:案件聚焦)

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遗产如何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公证处要求凌女士出示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是否合理?

本案中,在凌女士爷爷去世后,爷爷奶奶的孩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凌女士经过沟通,确定了父亲的兄弟姐妹都放弃继承该房产。但关键问题在于,房子是在奶奶去世前购买,所以属于爷爷的产权份额是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此时奶奶的父母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继承公证时,当事人需要提交包括死亡证明在内的一系列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是确认被继承人已经去世的法律文件,对于继承遗产、财产分配等公证事项至关重要。

同时,公证行业的操作惯例是:80周岁以上的老人去世,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可以不出示其父母是否健在的证明材料,反之则必须提供。据了解,凌女士奶奶去世时只有79岁,需要出示证明材料。

因此,对于凌女士遇到的这个情况,从法律角度出发,公证处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接下来凌女士如何解决难题?

对于眼前的困境,凌女士可以采用诉讼的形式,由法院来确认遗产继承的相应份额。

通常,法官在审理中会进行调查,如果仍然无法掌握凌女士奶奶父母的相关材料,法官会要求所有继承人承诺没有其他继承人,并据此做出判决。不过在判决后,一旦有新继承人出现,对方也可以申请法院再审,主张权利。

律师点评

从律师的角度出发,对于已故多年的个人来说,特别是涉及到历史悠久的情况,获取死亡证明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但是公证处的要求在法律框架内是合理的,即使这些要求在实践中执行起来可能存在难度,但它们仍然是为了确保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继承权利认定的准确性。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 顾晓宁律师

来源: 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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